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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司便函发展[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工作的补充通知

有关省(区、市)粮食局,有关单位: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上半年取得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97号)发出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和企业关于第1、2批取得资格企业延续申请工作的咨询电话,了解有关情况。为了做好这批企业的延续申请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局受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材料时限问题。为了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请有关省(区、市)和相关单位务必在2010年3月26日17:00时前将延续申请材料送达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二、关于合并延续申请问题。为便于管理,第1、2批获得资格企业在提出延续申请时,可以将本企业在其他批次通过补充申请获得资格的仓房资格一并延续申请。
  
  三、关于中央储备粮代储情况的说明。企业只需填写代储中央储备粮的情况,无需填写代储临时收储等粮食情况。中央储备粮、中央储备油应分别填写,并说明代储开始和截止时间。开始和截止时间为计划下达时间或粮食实际入库出库时间。
  
  四、关于其他要求。
  
  (一)表格填写要工整,防止因笔迹潦草导致专家误判。
  
  (二)企业资格变更事项可一并提出,务必说明变更前情况、变更后情况。
  
  (三)如在取得资格以后企业名称等发生过变更,应填写变更后名称。
  
  (四)不得用签字章代替签字。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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