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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华路(铁路及G319国道通道段)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6〕57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华路铁路及G319国道通道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即厦府地〔2009〕161号),决定征收集美区杏林街道内林社区集体土地5258平方米、高浦社区集体土地2762平方米,拨用集美区国有土地5793平方米,合计征收(拨用)土地1381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
  
  文华路(铁路及G319国道通道段)
  
  交通运输
  
  5793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厦门市杏林街道办
  
  
  
  5258
  
  内林社区
  
  
  
  2762
  
  高浦社区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161号文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八、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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