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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质检特函[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6.逐步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格局。按照《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规划,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各地要强化“生产环节突出强制监管、使用环节突出技术服务”的节能监管工作理念,运用全面覆盖、重点突破、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工作方法,逐步形成企业主动、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典型带动的工作格局。
  
  7.积极推进“四个一”的节能工程。在巩固“三个万”、“四个五”节能工程的基础上,2010年将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四个一”节能工程,即开展1000台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运行能效快速测试方法应用试点,100个节能管理标杆锅炉房建设,10个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10项节能新技术应用示范,力争实现累计三年节约25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
  
  8.积极做好节能监管基础工作。总局加快制定有关节能标准和规范,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各级质监部门要做好节能工作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出台鼓励生产、使用节能型特种设备的财税政策,加大节能宣传力度,强化节能工作基础。
  
  三、加快检验工作改革,促进检验事业可持续发展
  
  9.研究制定检验工作改革发展规划。省级质监部门要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展规划,针对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存在问题,按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事业单位改革部署,提出改革发展的目标措施,合理统筹检验资源,指导检验工作改革顺利实施。
  
  10.在特定领域探索实施检验工作改革试点。总局和有关省级质监部门确定试点地区,对压力管道和铁路、公路、水利、水电等工地用起重机械等特定领域的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环节,推行被检单位约请检验机构的试点;在“人机比”矛盾突出的地区,试行省内检验资源调配或由电梯使用单位约请本省内的检验机构实施定检,对电梯定检开展在维保单位自检基础上的监督性检验试点。总局和相关省级质监部门要积极制定与检验工作改革配套的管理措施。
  
  11.研究解决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突出问题。总局组织清理修订检验规程,厘清检验工作责任,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周期,科学规范检验行为。组织制定检验工时定额标准,促进检验人员合理配备。研究检验计费方式改革,逐步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省级质监部门要提升检验工作科技含量,保障检验工作质量。规定检验工作时限,解决检验施检不及时、报告出具不及时等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
  
  12.加强特种设备科研保障能力建设。总局组织做好“十二五”国家重点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论证、申报和预研工作,多层次、多方面落实科技创新鼓励措施。以“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为契机,加快建设特种设备科技协作平台,发挥中国特检院科研攻关龙头作用,提高全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科研攻关能力。总局和有关省级质监局在特种设备制造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探索建立公共检测服务平台,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继续推进检验机构联合重组,促进检验机构做强、做优、做精,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社会。
  
  13.加大对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力度。总局组织制定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开展核准工作。各地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开展气瓶检验机构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检验工作绩效评价试点。
  
  四、深化安全监察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14.加强战略管理研究。总局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安全监察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继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战略管理研究,形成发展规划滚动实施的长效机制。总局和省级质监局组织开展“十二五”发展预研究,组织制订相关发展规划。
  
  15.深化行政许可改革。总局运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成果,调整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元件等行政许可级别和覆盖范围,进一步合并、减少行政许可项目,合理调整许可条件,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权限。规范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试行为,出台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以及锅炉、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医用氧舱和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建设标准,组织开展对省级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的验收。总局和省级质监局加强鉴定评审监督管理,逐步实行换证复审非重复约请、型式试验与鉴定评审单位分离等制度,适当调整产业集聚地区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布局,加大对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的监督抽查力度。各级质监部门要规范施工告知行为,严格禁止变相审批和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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