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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为加强煤炭质量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确实做好煤炭供应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会议纪要》([2010]第3号)要求,由省煤炭局会同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贯彻省委、省政府“保民生、保发展、保稳定”指示精神,规范我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引导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经营,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煤炭生产及流通环节上煤炭质量监管,促进我省煤炭市场健康发展。 重点检查煤炭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查找煤炭经营特别是电煤供应方面存在的煤炭质量问题,研究加强煤炭生产及流通环节质量管理意见措施,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即: 检查全省煤炭生产、经营和煤炭加工企业在煤炭经营及流通环节中,煤炭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是否质级相符、质价相符,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和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检查省内统调电厂等重点用户用煤质量情况,煤炭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是否质级相符,煤炭质量检测报告是否齐全、是否与实物相符;查找煤炭质量问题的根源; 检查各市按照《关于加强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经营办〔2009〕7号)要求,组织开展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情况。 二、专项执法检查的组织 省煤炭局负责做好牵头工作,拟定整体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各部门统一实施专项检查整顿工作,并负责向省政府汇报情况。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依法注销煤炭经营资格。 省工商局负责煤炭市场的煤炭质量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等非法经营企业进行处罚、取缔。 省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的煤炭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以及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省环保局负责查处煤炭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煤烟、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 省公安厅参与专项行动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扰乱市场秩序掺杂、掺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抗拒检查或暴力抗法的,要依法严惩。 三、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以各市全面自查与省政府检查组联合执法检查同步进行。 专项执法检查要到用户、进电厂、看港口、查经营企业,深入主要统调电厂等主要煤炭用户和煤炭经营企业,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储煤场、装车点的煤炭质量,检查企业煤炭质检器具是否齐全合格,煤质检验报告是否真实、完整、有效,煤炭发运帐目是否完整,查验储煤场与资格证是否一致,检查居民用煤加工企业和经营网点依法经营情况,了解在当地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诚信记录等,特别对用户反映、投诉集中的煤炭经营运输企业要重点检查,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要及时总结、宣传一批重合同、守信用的先进典型。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解决;对违法经营的,要坚决予以打击;不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要予以注销。对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四、专项执法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自1月12日起,于1月31日结束。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牵头,会同公安、环保、工商、质监部门,立即组织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执法检查自查工作,作好迎接省专项执法检查组的准备,并将检查情况正式报告省煤炭局。省专项执法检查组将于1月15日开始,赴有关市开展督查工作(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检查结束后,省煤炭局要会同各部门认真汇总各检查组专项检查情况,研究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的措施意见,向省政府专题汇报。 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等监督作用,省煤炭局、工商局、质监局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省煤炭局举报电话为0531-85952698,85685594;省工商局举报电话为12315;省质监局举报电话为12365。各部门要搞好值班,对举报的煤炭经营不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及时报告。 五、省政府专项执法检查分组 第一组:由省煤炭局带队,重点检查济南、淄博、莱芜、泰安市; 第二组:由省工商局带队,重点检查潍坊、日照、临沂、枣庄市; 第三组:由省质监局带队,重点检查济宁、菏泽、聊城市。 第四组:由省环保厅带队,重点检查德州、滨州、东营市。 第五组:由省公安厅带队,重点检查青岛、烟台、威海市。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