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济安监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和省安监局(鲁安监发〔2009〕128号)《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对象
  
  应急预案的备案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备案。
  
  (二)中央驻鲁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应急预案和省管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报省安监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和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
  
  (三)中央驻鲁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和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
  
  (四)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五)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属于市局直接监管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县(市)区监管的企业的备案由县(市)区安监局根据各自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
  
  1.填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样式(含字体),纸张尺寸为A4白色复印纸。生产经营单位可自己制作或在省安监局网站下载。填报内容要符合本单位真实情况,与所提供的其他材料装订成册。
  
  2.提交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
  
  (二)受理
  
  各级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各级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
  
  (四)登记
  
  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通知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人领取;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各级安监局和送申单位分别存档,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重新报送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采用分步实施的方法。2010年6月底前,新建企业、应急预案已到修订期的企业要完成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登记工作;2010年底,基本完成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2011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安监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作为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加强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要通过召开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工作会议或举办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培训班,明确预案编制、评审、报备的相关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扎实推进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局应急预案备案部门:局办公室
  
  联系人:陈丽萍
  
  联系电话:66608353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