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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沈阳市终结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暂行办法

[接上页]

  (二)评议参加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评议参加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场;
  
  (四)评议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者侮辱性语言;
  
  (五)评议参加人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者有妨碍评议秩序的行为;
  
  (六)评议会场禁止吸烟,评议参加人应关闭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
  
  对违反评议秩序的,主持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四章 公开评议举行
  
  第十七条 公开评议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核实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评议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公开评议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主持人报告。
  
  第十八条 主持人宣布公开评议开始,公布公开评议的事由及主持人、评议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身份,告知信访人在公开评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公开评议纪律,并询问信访人、信访事项承办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评议员、记录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主持人的回避由评议员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 公开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五)主持人根据需要向评议参加人询问;评议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评议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和陈述意见;
  
  (六)信访人和委托代理人及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七)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与信访事项的产生、处理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暂时退场,由主持人组织评议员就评议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评议处理意见,经合议后形成公开评议结论。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与信访事项的产生、处理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重新入场,由法律、政策专家对双方涉及的法律政策等内容进行解疑释惑,客观公正地对评议的信访事项作出说明;
  
  (九)主持人宣布公开评议结论;
  
  (十)宣布公开评议结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公开评议:
  
  (一)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承办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承办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公开评议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开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中止评议: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公开评议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公开评议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开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终止评议:
  
  (一)在评议过程中,信访事项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另一方的意见;
  
  (二)在评议中止后,信访人与信访事项承办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评议无法进行,且以后也无须进行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公开评议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记录员应当将公开评议的全部活动制作评议笔录,评议笔录应当经参加评议的人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公开评议资料由组织公开评议机关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公开评议的过程和结论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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