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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 (二)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协助做好环境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 (二)负责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及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三)协助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环境保护法律服务。 (二)监督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每年安排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三)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及操作工列入技术工种范围,并对该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的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三)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山地质保证金制度,负责将查处的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协助把好建筑工程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负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沿街(路)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止道路清扫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 (四)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五)协助环保部门对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和燃煤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督促城镇自来水厂提升水处理工艺,加强水厂出水水质监控;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交通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督促地方海事机构依法对内河运输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对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四)负责督促地方海事机构依法对机动运输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行的噪声污染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