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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银监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上海外资法人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对高级管理层落实内部审计发现整改情况的问责制度,并纳入对高级管理层的年度考评范畴。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应督促和监督高级管理层及时整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必要的后续评价和审计机制。高级管理层应向内部审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应根据问责制度,对高级管理层追究责任。
  
  在向我局递交的季度合规性报告中,应包含本季度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除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以外,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整改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各银行应将整改问责和整改后评价制度于2010年2月31日前上报我局。
  
  七、加强同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
  
  银行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纪要。我局监管人员将视必要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内审负责人应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关注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就重大审计发现向我局报告,并至少每年一次向我局汇报年度审计工作,听取我局对银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的建议。
  
  以上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各银行按照本意见要求提出落实计划和措施,于2010年1月31日前书面上报我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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