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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实施。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创建“无烟世博”,我局将组织对本市有关公共场所禁烟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0年1月11日~3月25日。
  
  二、监管对象
  
  根据《条例》中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法的公共场所,包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等。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0年1月11日-15日)
  
  1.各区县要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组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检查队伍,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实施计划,强化人员业务培训,使每名监督员都掌握《条例》及有关监督检查要求。
  
  2.根据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的要求,各区县统一制作控烟宣传材料,印制有辖区控烟监督举报电话的符合标准要求的“禁烟标志”。
  
  (二)摸底、宣传阶段(2010年1月16日-30日)
  
  各区县应通过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有关控烟监管对象数,通过“一户一档管理系统(公共场所)”,建立完善控烟公共场所基础档案;同时,对辖区控烟场所发放“公共场所控烟告知书”及相关宣传材料、禁烟标志。
  
  (三)培训阶段(2010年2月1日-28日)
  
  各区县应对辖区内所有相关控烟公共场所的负责人开展有关控烟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条例》有关要求、《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检查评分表》(见附表1)、控烟场所的管理职责等,重点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四)监督检查阶段(2010年3月1日-15日)
  
  各区县应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检查评分表》要求对辖区内控烟场所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及评分,检查对象包括辖区内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50%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及20%的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重点检查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禁止吸烟标志设置、吸烟器具设置及吸烟者劝阻情况等。有条件的可选择部分场所抽检该场所内禁烟区域的空气质量,检测CO、PM2.5浓度等。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应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好复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五)总结上报阶段(2010年3月16日-25日)
  
  请各区县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2010年上海市控制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名单》(附表3)书面和电子版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场所卫生监督科。
  
  联系人:张逢春 e-mail:cs@sh.hs.cn
  
  电话:64377020-2307 传真:64377020-2317
  
  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10年3月25日前将全市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刘英涛 电话:22121608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表1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检查评分表
  
  总得分:标化分: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卫生许可证编号
  
  项目
  
  评查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检查结果
  
  扣分
  
  得分
  
  禁烟管理制度
  
  1.禁烟管理组织
  
  4
  
  设有禁烟组织
  
  合格□
  
  
  
  
  
  不合格扣4分□
  
  2.禁烟制度
  
  4
  
  制定禁止吸烟的规章制度(包括劝阻吸烟的措施)
  
  合格□
  
  
  
  
  
  不合格扣4分□
  
  3.禁烟管理人员
  
  4
  
  有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合格 □
  
  
  
  
  
  不合格扣4分 □
  
  4.禁烟培训
  
  4
  
  对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开展禁烟知识培训
  
  合格 □
  
  
  
  
  
  不合格 缺___人,缺一人扣2分,扣完为止(抽查3人以上)
  
  
  
  
  
  5. 自查
  
  8
  
  开展卫生自查
  
  合格□
  
  
  
  
  
  未开展自查此项不得分□
  
  每月开展一次卫生自查,有记录(查近3个月)
  
  合格□
  
  
  
  不合格 每缺一次扣2分□
  
  禁烟措施
  
  6.禁烟标志
  
  8
  
  禁烟场所入口处有禁烟标志
  
  合格 □
  
  
  
  
  
  不合格扣2分□
  
  禁烟场所内有禁烟标志
  
  合格 □
  
  
  
  不合格扣2分□
  
  禁烟标志明显、醒目
  
  合格 □
  
  
  
  不合格扣2分□
  
  标志规范,符合GB2894-88的国家标准
  
  合格 □
  
  
  
  不合格扣2分□
  
  7.吸烟室或吸烟点(可合理缺项)
  
  12
  
  指定吸烟地点不在走廊、楼梯或入口经过处
  
  合格 □
  
  
  
  
  
  不合格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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