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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优惠幅度 ≥7% 3% ≥15% 7% ≥20% 10% 表2按提高的容积率数值计算优惠幅度的标准 比国家定额指标节省率 优惠幅度 ≥7% 3% ≥15% 7% ≥20% 10% 3、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且未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存量资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仓储物流等,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4、工业企业在原址扩建所需的工业用地,可通过“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原则,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新增部分工业用地的用地手续,但新增部分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的规定。原用地符合本文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其新增部分用地出让价格可按本文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给予优惠。搬迁企业原用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其新增用地出让价格也可按本文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给予优惠。 5、凡是在政府规划的开发区、产业集中区以外选址的各类新建、搬迁、拆迁的一般工业项目,最低土地出让底价应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上浮10%。 6、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项目,其最低价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其他相关政策 1、工业用地在出让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并经集体决策后,确定合理的出让底价。 2、本文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可同时享受,但最终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缴交的规费之和,且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利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外)。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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