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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接上页]

  优惠幅度
  
  
  
  ≥7%
  
  3%
  
  
  
  ≥15%
  
  7%
  
  
  
  ≥20%
  
  10%
  
  表2按提高的容积率数值计算优惠幅度的标准
  
  
  
  
  
  比国家定额指标节省率
  
  优惠幅度
  
  
  
  ≥7%
  
  3%
  
  
  
  ≥15%
  
  7%
  
  
  
  ≥20%
  
  10%
  
  3、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且未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存量资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仓储物流等,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4、工业企业在原址扩建所需的工业用地,可通过“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原则,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新增部分工业用地的用地手续,但新增部分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的规定。原用地符合本文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其新增部分用地出让价格可按本文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给予优惠。搬迁企业原用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其新增用地出让价格也可按本文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给予优惠。
  
  5、凡是在政府规划的开发区、产业集中区以外选址的各类新建、搬迁、拆迁的一般工业项目,最低土地出让底价应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上浮10%。
  
  6、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项目,其最低价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其他相关政策
  
  1、工业用地在出让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并经集体决策后,确定合理的出让底价。
  
  2、本文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可同时享受,但最终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缴交的规费之和,且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利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外)。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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