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9
【实施时间】 2010-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力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意见

[接上页]

  (五)提高统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各级统计干部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增强业务本领,不断提高对宏观经济的分析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当好参谋。
  
  三、加强部门协作,努力提升统计工作水平
  
  (一)加强部门统计。要按照“整体、协调、互补、共享”的要求,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统计任务重的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部门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后要及时补充;要定期对部门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各部门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1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整合信息资源。要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的管理机制。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经济工作和经济形势分析需要,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相关统计报表报送(抄送)前,须经部门主管领导签批,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市统计局要建立部门统计制度,及时收集部门业务统计数据,建立全市统一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三)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本单位名录库是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基础。工商、地税、国税、质监、公安等部门要通过信息互联平台实时将企业基础信息提供给市统计部门;人事、民政、司法等部门要及时将新增、变更单位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市统计部门,确保全市单位名录库正确完整。
  
  四、完善制度方法,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和方法。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的制度化约束,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要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坚持和完善GDP核算及主要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核算制度。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拓展统计业务内涵,创新统计调查方法,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实行政府宏观经济分析、决策和绩效评价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要按照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要求,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生活品质等方面着手,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映社会进步、可持续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的统计制度和方法。要进一步强化民生统计,健全城乡住户调查体系,完善民情民意调查网络,积极开展民情民意调查,努力建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统计规则相衔接,全面准确地反映杭州城市功能定位,体制完善、方法科学、技术先进、组织结构合理的杭州统计调查体系,使统计调查部门成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中心、区域发展及产业发展的监测评价中心。
  
  (二)强化统计监测评价。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监测和评价制度,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做好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领导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五、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营造统计法制环境
  
  (一)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反对和制止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并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和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要加大对《统计法》的宣传普及力度,把对《统计法》的培训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范围,增强全民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
  
  (二)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要强化统计稽查和巡查工作,对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漏报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一○年一月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