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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融资担保监管处)。 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和股权的变更等事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拟订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核;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拟订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组和市场退出。 (五)金融稳定处。 会同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组织落实金融信访稳定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协调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和专案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市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初步认定;拟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开展有关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调研。 四、人员编制 市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