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中国·石家庄(正定)国际小商品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重点工作及要求
  
  围绕正博会主要活动,突出抓好六项重点工作:
  
  (一)精心组织好开幕式。2010年4月26日上午10∶00在正定县国际小商品城中心广场举行的大型开幕式是正博会一项重大活动,要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搞好配合衔接,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特别在现场设计、场面布置、程序安排、交通疏导、氛围营造、组织参会等各方面必须做到精细化、零缺陷,达到“隆重、热烈、安全、有序”的效果,确保开幕式圆满成功。
  
  (二)全力做好展览展示工作。商品展示展销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国际化招商、市场化运作,积极邀请国内外著名厂商参展,进一步提高展览档次。引入国内外先进的会展理念、设计方法和布展技术,增强视觉效果,使整个展览展示做到有声势、有品味、有特色、有亮点。
  
  (三)切实做好重要嘉宾、参会及参展客商邀请工作。为使正博会在参会层次和规模上达到较高水平,扩大活动的影响和效果,省商务厅及石家庄市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着力邀请一批重要嘉宾和客商参会参展。
  
  1.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组织省内其他设区市组团参展参会,每个市组织参展商不少于30家、采购商不少于30家。
  
  2.石家庄市政府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参展参会,负责邀请驻华使节、国内外知名客商等参会。具体分工如下:
  
  (1)市外侨办负责邀请驻华使节、国外客商不少于20人参会。
  
  (2)市商务局负责邀请国外客商、参展商及知名企业家不少于25人,国内客商、参展商及知名企业家不少于25人,以及省外友好城市代表组团参会。
  
  (3)市工信局负责邀请国内外客商、参展商及知名企业家不少于20人参会。
  
  (4)市台办负责邀请知名台商不少于30人。
  
  (5)市侨联负责邀请海内外侨商及知名企业家不少于40人。
  
  (6)市工经联负责邀请国外知名企业家不少于10人,国内客商、参展商及知名企业家不少于20人参会。
  
  (7)市工商联负责邀请国外知名企业家不少于10人,国内客商、参展商及知名企业家不少于20人参会。
  
  (8)市商业联合会负责邀请国外知名企业家不少于15人,国内客商、参展商及知名企业家不少于25人参会。
  
  (9)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参展商不少于10家,采购商不少于10家参会。
  
  3.正定县政府负责全力做好国内外参展参会客商的邀请工作,组织500家参展商参展、2500名采购商参会。
  
  (四)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多元化、多角度”的宣传推介活动,集中时间在中央和省、市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推介,专题报道正博会筹备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充实完善正博会官方网站。在国内各大城市及重点市场进行宣传推介,吸引参会参展客商,提高正博会的知名度。
  
  (五)全面做好接待服务和各项保障工作。做好正博会期间来宾入住酒店、宾馆的号备及食宿卫生保障、医疗保健工作;做好各展区的安全保卫、交通保障工作,协调机场、车站做好客商的出入境工作;做好供电线路及设施检修、维护工作,确保正博会期间的电力供给;做好会议期间各活动场所、来宾入住酒店、道路交通等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大会各项活动的秩序,确保大会各项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六)大力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结合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总体部署,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对石家庄市区及正定县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所有道路、建筑进行高标准美化、绿化、亮化、净化,对所有广告牌匾进行规范整治,对主要干道两侧有碍观瞻的违法建筑、简陋建筑、超期临建进行拆除,实施畅通工程,规范市场秩序,优化人文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
  
  七、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0年1月下旬,安排部署正博会筹备工作。
  
  (二)2010年2月下旬,制定具体活动操作方案。
  
  (三)2010年3月上旬,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2010年3月中旬,召开工作调度会。
  
  (五)2010年4月23日,召开预备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