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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科教发[2010]00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沼气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活动的通知

近年来,在中央高度重视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农村沼气管理、科研推广人员和农民技术员的共同努力,农村沼气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投资结构不断优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沼气产业迅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在实施扩大内需新增沼气项目中,各地创新工作方法,千方百计加快建设进度,圆满完成了建设任务,表现出了强烈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农村沼气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农村沼气管理推广部门和广大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强化责任感,增强使命感,推动农村沼气又好又快地发展,拟对近年来在全国农村沼气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一、表扬数量和范围
  
  本次通报表扬活动,拟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先进单位80个、先进个人280名。先进单位从全国各级从事农村沼气工作的管理推广、科研教学和社会团体中产生;先进个人从各级农村沼气管理、推广、科研教学人员和农民技术员中产生。
  
  二、推荐条件
  
  (一)先进单位
  
  1、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村沼气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和谐,思路明确,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2、不断开展技术创新,能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进行试点示范,并及时总结推广。
  
  3、沼气项目管理规范,进展顺利,措施得力,效果明显,2003-2008年农村沼气项目平均完工率超过80%。特别是在推进新增30亿和50亿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中质量好、进度快、配套资金落实好的优先推荐。
  
  4、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组织过援藏和援疆农村沼气建设的优先推荐。
  
  5、没有出现过违法违纪现象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先进个人
  
  1、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团结协作,能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原则上在基层一线连续从事农村沼气工作2年以上,在建设管理、技术推广、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等方面业绩突出。
  
  3、对于农民技术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责任心强,技术精湛,服务态度好,农民认可度高,建池成功率100%。
  
  4、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有技术发明创造、参加过援藏或援疆农村沼气建设的优先推荐。
  
  5、没有出现过违法违纪现象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推荐程序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遴选推荐工作由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将经审核的申报材料正式行文报送农业部。
  
  先进单位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全国农村沼气建设先进单位推荐表》,并逐级分别报送。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推荐(农民技术员由所属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推荐),填写《全国农村沼气建设先进个人推荐表》,并逐级分别报送。
  
  农业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通报表扬条件的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将以农业部文件进行通报表扬,先进单位颁发证书和奖牌,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章。
  
  在遴选推荐工作中,如出现信息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则取消其评选资格。
  
  四、报送要求
  
  根据近几年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全国农村沼气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名额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请各省按照《分配表》分配的名额组织遴选申报,并将《全国农村沼气建设先进单位推荐表》和《全国农村沼气建设先进个人推荐表》(详见附件)于2009年1月25日前将一式两份,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能源生态处,逾期无效。
  
  联系人: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能源生态处强少杰
  
  010-59192910
  
  附表1:
  
  全国农村沼气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
  
  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
  
  农民技术员
  
  
  
  1
  
  北京市
  
  1
  
  4
  
  2
  
  
  
  2
  
  天津市
  
  1
  
  4
  
  2
  
  
  
  3
  
  河北省
  
  3
  
  8
  
  3
  
  
  
  4
  
  山西省
  
  2
  
  6
  
  3
  
  
  
  5
  
  内蒙古自治区
  
  2
  
  6
  
  2
  
  
  
  6
  
  辽宁省
  
  2
  
  6
  
  3
  
  
  
  7
  
  大连市
  
  
  
  2
  
  1
  
  
  
  8
  
  吉林省
  
  2
  
  5
  
  2
  
  
  
  9
  
  黑龙江省
  
  2
  
  6
  
  2
  
  
  
  10
  
  浙江省
  
  2
  
  6
  
  2
  
  
  
  11
  
  宁波市
  
  
  
  2
  
  1
  
  
  
  12
  
  江苏省
  
  3
  
  7
  
  3
  
  
  
  13
  
  安徽省
  
  3
  
  7
  
  2
  
  
  
  14
  
  福建省
  
  2
  
  5
  
  2
  
  
  
  15
  
  江西省
  
  2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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