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结合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为科学发展服务。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着力抓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对经清理后应当修改或废止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全省改革开放大局出发。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要不断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形式,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起草或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对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要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四、认真落实立法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对《四川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类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省政府上报草案;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各部门完成制定类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情况,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对《四川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要求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也要抓紧工作,尽早完成起草任务。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起草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 1.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省公安厅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林业厅 3.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条例省农业厅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省政府法制办 7.四川省城市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条例省政府法制办 8.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省统计局 二、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 1.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修订)省文化厅 2.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安监局 3.四川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订)省政府法制办 4.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修订)省政府法制办 5.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卫生厅 三、地方性法规调研论证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 1.四川省节约能源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省地震局 3.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省知识产权局 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省人口计生委 5.四川省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省文化厅 6.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省旅游局 7.四川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省农业厅 8.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修订)省司法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