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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的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确保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一)市“三车”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各县区、开发区、各监管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研究解决“三车”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市“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对安全营运的“三车”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予以奖励。 (三)各区、开发区、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治理“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工作人力和经费的投入,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批安全督导员;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 (四)建立督查制度。由市政府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全市通报。对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县区和部门,将按照问责制度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各区、开发区、各监管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研究出台具体的监管工作细则,市辖三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县“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