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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制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安全质量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制,抓好从业单位安全质量主体责任的落实,签订安全、质量保证合同,按照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制登记表,切实规范安全质量行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负总责,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充分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要健全内部机构,设立独立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选配数量足够、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过硬的专职人员负责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负责,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质量标准,认真落实安全质量各项制度,切实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质量监理,确保重大工程施工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各参建单位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二、规范费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生产有效投入
  
  2009年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号),该规定得到了交通运输部的肯定并转发。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该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编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确定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
  
  三、明确安全职责,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浙交〔2009〕146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和应急保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形成高效顺畅、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对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完善应急救援机构,提早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建设、施工单位等要共同建立与交通主管部门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安全质量监管体系和机制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充实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经费,实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和装备“五到位”。完善省、市、县三级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体系,逐步在各县(市、区)设置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形成健全的安全质量监管体系和协调配合机制。督促并支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提高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创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建立起一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安全质量监督队伍。
  
  五、强化风险管理,开展重大工程安全评估试点工作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工程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建设期间各环节风险管理,2010年每个地市选择1项重大工程开展安全评估试点工作。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对施工方案提出安全保障要求,实行工程安全风险动态分级管理。施工单位要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完善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严格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降低工程风险。
  
  (联系人:林军,电话:0571-83782836)
  
  
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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