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字号】 会协[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2-12
【实施时间】 2010-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建立行业重大问题研讨解决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对于难以单纯依靠协会和行业自身努力予以解决的综合性问题,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汇报,积极协调和沟通有关部门,取得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财政部门相关单位之间,以及与国资、工商、税务、证监、银监、外汇等与行业相关的部门之间,要建立长期的、固定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定期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及时反映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做到相互沟通,相互协作,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共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对于需要通过立法或修法程序加以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与有关立法部门的沟通,积极关注相关立法的进程,及时反映行业的诉求,力求通过立法解决有关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
  
  五、充分发挥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业重大问题解决的支持作用。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行业中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沟通政府、反映诉求、推动行业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行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履行职责,加快建立健全各项服务和支持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作用的保障机制。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应当定期举办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听取对行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协会搜集梳理的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代表和委员们通报,寻求支持。要针对行业重大问题组织研究,为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形成,提供有价值的基础材料,以求更有针对性地发表行业意见,反映行业诉求,解决行业问题,更好地为改善行业执业环境和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服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