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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知识产权与品牌建设。积极宣传和引导行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帮助企业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协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积极引导、支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实现从无牌、贴牌到有牌、自主品牌的转变。发挥产业特色优势和群体效应,加强规划与协调作用,依托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企业共创、共享区域品牌,提升块状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运行的体制机制,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企业。政府主导型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要在发挥公共性的同时,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一个或几个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要在社会化运作的同时,努力实现技术向行业的转移和扩散,放大技术创新的社会效益;鼓励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主组建行业技术研发中心。鼓励科研院所直接参与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组建和运行。
  
  四、政策保障
  
  (一)加强领导。市发改委、经委、信息办、科技局、质监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支持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区、县(市)政府要将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作为实现转型升级、“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重要举措,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要对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组建和运行给予切实支持和具体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试点、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评审、考核工作。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和日常指导。
  
  (二)试点示范。选择一批服务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运行绩效优、示范意义大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实施试点、示范工程,为不同行业、阶段和类型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提供借鉴。试点、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必须纳入所在区、县(市)政府发展规划,并由区、县(市)政府推荐申报。试点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所在的工业功能区要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区域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中心自身具备“五个一”标准及可行的运行方案,技术研发、技术转移能力强,有一定的服务成效。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要求建设投入特别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服务能力特别强,服务成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强。
  
  (三)资金保障。
  
  1.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主体要认真落实中心建设和运行资金。凡申报认定、试点、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中心所在区、县(市)及所在乡镇(街道)必须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2.对新认定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按照《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50万元的引导资金资助。在试点示范期内,根据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新增投入,市、区按照1:1[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按1:3]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中对试点单位年均不超过50万元,对示范单位年均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资助经费重点用于研发、检测、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
  
  3.积极鼓励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省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就高和补差原则,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区域创新服务中心(平台)的,市财政每家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4.对行业研发中心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服务、专业培训、产品检测、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拓展、技术转移等服务的,由市科技局制订考评标准对其绩效进行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5.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委、信息办、科技局、质监局等部门对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资金保障政策执行期暂定为2010至2012年。
  
  (四)加强协调。加强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业、高校之间的交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共同推动我市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本通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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