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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我院增加床位及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院发[2010]1号)收悉。鉴于你院利用原部分病房进行改造,按照《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5]213号)的规定,根据你院病房床位设备、设施等条件,同意调整部分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接文后,请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省人民医院部分病房床位等级及收费标准调整表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附件: 省人民医院部分病房床位等级及收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床日 科室(病区) 床位数 床位号 床位等级 收费标准 备注 神经内科Ⅱ病区 2 16-17 一等病床 50 27 1-15,18-29 二等病床 35 脑外科病区 11 1-11 监护病床 80 胆胰病区 5 54-58 监护病床 80 胸心外科Ⅰ病区 11 1-11 监护病床 80 2 31-32 二等病床 30 调整床位号,原床位号+1、+2。 胸心外科Ⅱ病区 8 1-8 监护病床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