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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江苏省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日

  
  
江苏省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为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南北共建园区加快发展、提升水平,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共建园区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9〕147号),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
  
  经过省批准的共建园区列入考核范围。主要考核已签署的共建协议、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进展情况。考核范围限定在园区成立后新投资的基础设施和新引进的企业。
  
  年度考核标准为:
  
  (一)共建园区获省认定当年,注册资金、机构人员、办公场所、招商项目必须“四到位”,开发投资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苏北地区以外合作方注册资金占比不低于60%;合作方专职人员到位不少于5人。制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集中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共建园区认定满1年的,建成区面积要达到首期开发面积的20%以上,基础设施建设(至少“三通一平”)进度达50%以上。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新入区企业使用清洁能源。
  
  (三)共建园区认定满1年以上的,业务总收入、一般预算收入等主要考核评价指标的当年增速都要达到全省开发区的平均增幅以上。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投入使用,集中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投入使用,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园区,当年认定为合格。对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节能政策、环保政策及城市建设规划的共建园区实行“一票否决”,考核为不合格。
  
  二、评价
  
  考核合格的共建园区方能参加当年评价,并根据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共建园区中的排位情况,按不同权重进行综合评分。
  
  (一)评价指标:共建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竣工工业企业土地投资强度、业务总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从业人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集中供热率等。
  
  (二)计分方法:按各项指标分别排序,第一位为100分,第二位为97分,依次每差一位递减3分,最低50分。
  
  (三)权重占比:
  
  共建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0.15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0.10
  
  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0.10
  
  竣工工业企业土地投资强度:0.15
  
  业务总收入:0.10
  
  一般预算收入:0.10
  
  从业人数:0.10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0.10
  
  集中供热率或清洁能源使用率:0.10
  
  (四)附加分: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2亿元工业项目当年新增到账资金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园区当年引进注册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分别加2分、5分;园区开发公司当年新增贷款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
  
  (五)总得分:为各单项得分加权与附加分之和。
  
  根据评价总得分结果对参加评价的园区进行排序。
  
  三、考核评价步骤
  
  考核评价的组织工作由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苏北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统计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考核评价步骤:
  
  (一)自评:每年2月底前,各共建园区按本办法考核及评价要求,形成上一年度共建园区工作情况书面考评自评材料,填写《江苏省共建园区考核表》、《江苏省共建园区评价表》(见附件),经园区属地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省苏北办。
  
  (二)核查:省苏北办和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核查。
  
  (三)评定:省苏北办会同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根据自查、核查结果分别对共建园区考核评价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审定后公布。
  
  四、考核评价结果
  
  (一)考核:对年度考核合格园区,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园区,提出限期改正要求,并暂停享受奖励政策;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园区,撤销共建园区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仍计入政策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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