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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煤矿装备有完善可靠的自动化、数字化安全生产指挥调度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井下通讯线路、压风自救管路和防尘洒水管路铺设到煤矿每个采掘作业地点,并安全可靠。 10.煤矿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推动生产规模15-30万吨/年煤矿实施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煤矿安全保障程度。 (一)省内现有煤炭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企业可作为兼并重组主体,以产权为纽带兼并重组小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 (二)按规划整合煤炭资源和兼并重组现有煤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省煤矿兼并重组规划,省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全省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按照“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为主”的原则和就近适量的原则,将现有小煤矿分矿区逐一明确兼并重组主体。 (三)实施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应当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成立安监、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 (四)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可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 兼并重组煤矿的采矿权价款处置及资产评估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五)有关部门在办理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时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前进行公示或公告,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 (六)各产煤省辖市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鼓励扶持政策,确保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大力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按规划兼并重组小煤矿。国有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发挥模范率先作用,推动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确保兼并重组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 第三章 退出 第五条 严格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煤矿存在下列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不具备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生产的。(二)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建设的。(三)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或者经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四)无视政府监管,在技改区域组织生产的。(五)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第六条 2010年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确定关闭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等规费。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煤矿退出的配套政策。 第四章 企业主体责任第七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应当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三)应当严格执行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 (四)应当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五)应当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井下劳动定员进行核定,按照核定标准严格控制每班下井作业人数。 (七)应当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