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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10-02-12
【实施时间】 2010-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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