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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厅各有关处(办、局、室):
近期,我厅在相关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在政府采购设备与物资的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切实加强设备与物资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分发设备与物资的管理 (一)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接收单位认真做好中央或省政府采购设备与物资的验收工作,在我厅下发接货通知后,要及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做好接货验收准备,验收人要认真核对货物的品目、型号、参数和数量,验收合格后,在验收证明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暂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验收人应要求供应商出具安装培训承诺书,承诺待具备安装条件后,在指定工作日内进行安装培训。在验收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我厅项目责任处室报告。 (二)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指导项目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设备与物资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计秘〔2009〕82号)文件的要求,对下发的设备与物资,凭接货通知、验收证明和发票复印件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对至今尚未入账的设备与物资,要抓紧时间按要求入账,如确因时间久远,材料难以补全的,可凭厅项目责任处室下发的接货通知直接入账。 (三)加强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单位认真执行《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与物资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做好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报废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管理办法履行手续后方可进行处置。 (四)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截留、挪用、变卖政府采购设备与物资。 二、做好下拨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对下拨到市县执行采购的采购资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招标采购及资金支付等各环节均应合序合规。 (二)采购资金应按照项目资金文件规定的采购品目、规格、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和发放范围安排采购,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严禁超范围采购。 (三)采购各环节的相关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报告等,要及时按要求存档。 (四)采购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采购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厅相关项目责任处室备案。采购结余资金应报经我厅相关项目责任处室同意后,仍用于原项目规定的设备与物资的购置。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职责,抓好本地区政府采购设备与物资、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要将此项工作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提高采购资金和采购设备与物资的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计秘〔2009〕8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组织项目单位对下发设备与物资管理情况以及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检查设备与物资的验收、固定资产入账、日常管理等环节,以及采购程序是否合序合规,采购品目、数量是否超范围等。 (三)厅各有关处室要将2003年来我厅分发到各地的设备与物资进行一次统计、汇总,并在2月底前将清单提供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省直有关项目单位,以便各地做好自查工作。 (四)厅各有关处室要认真贯彻皖卫计〔2008〕83号文件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及时下发接货通知,列明接货时间、品目、型号、参数、数量、中标供应商联系电话、供货完毕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并督促中标供应商在供货时,一并向接收单位提供验收证明及发票复印件各一份,以便接收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设备与物资的验收及入账工作。对未及时下发接货通知的,要抓紧补发。 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全省政府采购设备与物资管理情况以及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项目设备和项目资金的安排挂钩。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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