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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渔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统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渔业统计工作,保证渔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我部制定了《渔业统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渔业统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渔业统计工作,保证渔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渔业统计是国家农业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国家统计调查职能,基本任务是依法对渔业生产及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全国渔业统计工作由农业部统一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乡(镇)渔业统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人员负责。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定独立开展渔业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收集、报送渔业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五条 渔业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渔业经济核算、水产养殖面积、水产品产量、远洋渔业、水产苗种、水产品加工、年末渔船拥有量、渔业灾情、渔业人口与从业人员、渔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等。
  
  第六条 渔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各类经济组织、各个系统的全部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渔业生产活动单位。不包括渔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渔业生产;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七条 渔业统计调查周期,除渔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周期为上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外,其他调查周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渔业统计调查方法以全面统计为主,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及其他必要调查手段为补充。
  
  调查内容中,渔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远洋渔业数据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进行统计;渔业产值、增加值数据取自同级统计部门数据;其他调查内容采用全面统计调查方法。
  
  第九条 渔业统计调查分月度调查、半年度调查和年度调查。调查程序为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统计机构或人员通过对基本单位的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经被调查基本单位确认后,逐级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后报农业部按国家统计数据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基层实际情况,采取全面统计和灵活多样的调查方法有机结合的方式,制定本辖区乡(镇)、村两级渔业统计数据调查工作方案,报农业部和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报表制度
  
  第十一条 渔业统计报表分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统计报表的具体内容和报送要求由农业部定期修订,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向农业部报送渔业统计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报送材料包括统计数据、数据波动说明和数据分析三部分。网络材料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网络材料通过中国渔业政务网(www.cnfm.gov.cn)报送,纸质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省级(不含)以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向上一级报送渔业统计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时,实行纸质材料报送,有条件地区,可以同时采用网络方式报送,报出的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质量审核
  
  第十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系统的质量审核制度,对渔业统计数据进行质量审核。数据质量审核采取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审、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核一级的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数据质量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计数据是否符合渔业生产实际;
  
  (二)各项指标数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三)各项指标数据的同比波动情况。
  
  对波动幅度较大的指标,应当采取重点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查明波动真正原因,如果指标数据同比增减幅度超过5%,必须同时提供相应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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