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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快速公交车辆不参加运营时,不得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三)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快速公交车辆应当服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快速公交运营单位的指挥和调度,并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工作。 (四)除参加运营的快速公交车辆,其它车辆全天候一律不得驶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 (五)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六)环卫专用车辆在指定的作业时间内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进行清扫保洁。交通拯救车辆经快速公交运营单位的同意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执行拯救任务。 (七)当其它车道发生道路塌陷、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且仅有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可以通行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快速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前提下,可引导其它车辆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八)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禁止停放各类车辆。除进站上下客的快速公交车辆外,站台区域严禁停靠各类车辆。 第十四条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及站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和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液(固)体物质; (二)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流浪乞讨; (三)非机动车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行驶;行人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走、停留及在人行横道线以外穿越快速公交专用车道; (四)其他损害、侵占、破坏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站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0日BRT试验线进入试运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