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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人社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确定我市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系数为0.88,我市普遍调整的第一部分增加额为92.4元。
  
  二、本次待遇调整,采用“先调后审”的办法办理。能够利用计算机批量调增的部分,全市统一批量调整;调整后按照退休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多退少补。其中,市直管企业核对无误后,将《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附件1)报市劳动保险处。
  
  三、原工商业者再适当提高的待遇,经各区县初审后填制表格(附件2),连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原工商业者材料一并报市复审。
  
  四、2009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具有高级职称资格和取得国家认可高级技师资格的,由单位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再适当提高待遇手续。
  
  五、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操作复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调整后的养老待遇春节前发放到位。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略)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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