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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受理登记。由接受申请的村级组织或乡镇政府林业部门进行登记和了解情况,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答复。 3.审查复核。首先由村级组织对流转宗地的四至、面积、林种、权属和开发方向等进行审查与确认,并视情况报乡镇林业部门复核。 4.签订合同和鉴证。经审核无误后,林权流转双方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并按照鉴证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向乡镇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5.发证。林权流转双方持村组织和乡镇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林权流转合同等,向乡镇政府林业部门提出换发《林权证》申请,并由乡镇统一到区市县林权管理部门办理。 (二)流转管理 各级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管理工作。 1.商品林流转管理。对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为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凡在本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由村级组织依法办理;向本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还需向乡镇政府申请办理林权变更证明。对涉及多户的、集中连片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拥有林权的农户同意后,由乡镇政府依法办理。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流转,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通过后,由乡镇政府依法办理。 2.公益林流转管理。坚持公益林管严的原则。对过去以责任山、承包山等形式将林权确权到户的各类公益林和本次以家庭承包等形式确权到户的地方公益林,凡在本乡镇范围内流转,须由乡镇政府批准;向域外流转,须经区市县政府批准。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地方公益林,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通过后,上报区市县林业部门并进行林业资产评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国家重点公益林,除可以作为景观资源入股森林公园经营外,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流转。 3.流转服务管理。对林权流转合同实行备案制。由村级组织批准的流转合同,除流转双方、村级组织和合同鉴证机关各执一份外,还须报乡镇林业部门备案;由乡镇政府批准的,须报区市县林业部门备案。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和档案建设。各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林业部门都要设置专门的林权流转档案柜,并指定专人做好林权流转合同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林权流转的扶持政策 为加强林权流转市场建设,促进林权流转市场有序发展,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一)加强林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各区市县和乡镇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林权流转服务人员。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当地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设置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各级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市自上而下形成一个完整的服务网络,为林权有序流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对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为做好林权流转服务工作,各有关区市县、乡镇要与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相结合,统筹建设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做好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市政府对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三)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合作林场等建设。鼓励集体林资源优化组合,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专业化发展。对实现林权股份制经营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林场等,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政策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六、加强林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集体林权流转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林业发展、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纳入工作日程,并作为深化林业改革、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来抓。 全市集体林权流转工作, 要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扎实有效”的要求进行。各区市县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林权流转的指导,促进林权有序流转,防止农民过早失山失地。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强化林权流转市场和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促进这项工作正常进行。各国土、财政、人事、农业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之势。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服务和管理的职能,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林权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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