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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招生考试 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学考试,参照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入学考试要求进行。考试由招生学校负责,委托区县中招办组织实施。考生原则上在第一志愿报考学校所在区县参加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第一志愿招生学校按时将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上报市、区县中招办,各区县中招办通过学校向考生颁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农民工同住子女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满分150分)、数学(满分150分)、英语(满分150分),总分为450分。考试成绩作为招生学校录取依据之一。 三、录取工作 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向社会公示的录取办法和考生的学科考试成绩总分,根据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自主录取。招生学校将录取的考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向考生颁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招生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就读的初中学校办理相关的学生学籍档案材料转移手续。 四、学籍管理和收费标准 (一)被录取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籍管理,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24号)实施,户口一律不迁入录取学校。学生毕业后,对申请就业的毕业生,学校组织向用人单位推荐,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对申请报考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须按照教育部和本市高考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收费,学校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学生在沪就读期间,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38号)等规定,享受同等国家资助等政策。 五、工作要求 各招生学校在主管单位领导下,以各招生学校为主体做好各项招生工作。校长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招生学校要建立专门招生工作机构,制定招生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办法,认真做好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试点工作。 (一)各招生学校按照统一的《2O10年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日程表》(附表2)的要求开展工作;招生学校不得收取考生的报名费和招生考试费。 (二)各招生学校要认真、负责、热情、妥善地处理考生和家长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对社会和家长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及时向联合工作小组报告。 (三)认真做好招生报名资格审核和招生政策宣传工作。招生学校要认真做好招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做好招生政策、学生资助等有关政策的解读工作,要让每一位报考学生和家长知道其权利和义务。 希望各招生学校在主管单位领导下严格遵守招生监督检查的规定,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附表:1.2010年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报名表 2.2O10年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日程表 3.2O10年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计划 附表1: 2010年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 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报名表 考生报名号 公民身份号码 学籍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初中就读 学校情况 初中学校名称 所在区县 就读年限 班主任姓名 现居住 地址 区(县) 邮政编码 家庭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省 家庭成员 关系 姓名 现在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年限 联系手机 报考志愿 专业简称 招生代码 专业简称 招生代码 专业是否愿意调剂 (填是或否) 第一志愿 第二志愿 如上述学校未录取,是否愿意调剂到其他学校(填是或否): 招生入学 考试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