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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继续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直接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的日常工作,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黑龙江省建立了隐患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改落实、验收注销制度。浙江省完善了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制订了隐患整治方案和整治验收标准,明确了隐患的分类方法和排查治理要求。江苏省坚持隐患排查治理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实行隐患公开和整改公示制度。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下发了《关于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实行“政府挂牌、领导包案、部门督办、社会监督”制度。 (六)加强信息调度,及时沟通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5号)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落实职能部门和人员,认真调度、汇总、审核统计数据,确保上报的情况和数据全面、及时、可靠。湖北省建立了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组织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信息联络员培训,建立快报制度,加强了互通信息,相互交流。河北省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信息统计上报、工作进展通报、重大隐患和重要事项督办工作机制,全省各市、各有关部门都明确了责任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对统计信息审核把关,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二、存在问题 从总体情况看,2009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较好,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部分行业(领域)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比重大。 从统计数据看,至2009年底,在列入治理计划的2683项重大隐患中,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学校、商场和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水库、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1587项,占列入治理计划重大隐患总数的59.2%。 (二)少数地区和单位隐患治理工作进展缓慢。 有的地区重大隐患整改率不高,个别地区存在很大差距。部分重大隐患没有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一些重大隐患未能做到及时整改销号。 (三)部分地区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 2009年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平均每家排查出的隐患不到2项,隐患排查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有的地区对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下小企业底数不清,不少小企业没有开展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治理存在死角和漏洞。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突出预防为主,继续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着力做好事前防范。要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事前预防的重要抓手之一,继续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把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向深入。 (二)全力抓好落实,继续突出重大隐患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切实做到“五落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要加强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监控,把预防为主落到实处。要继续完善分级挂牌督办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加快治理进度。要加强监控监测,落实监管责任,严防在整治期间发生事故。对于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健全制度,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设,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建设、生产、经营的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扎实有效地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向前进。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