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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海区渔政局:
为加强我国专属经济区和管辖海域渔政管理,实施好双边渔业协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履行公海渔业管理等国际义务,根据《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和2009年全国渔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将2010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巡航监管任务 2010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工作要紧密结合“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专项行动,以规范渔船管理特别是渔船标识管理和维护海洋渔业生产秩序为重点,实施双边渔业协定水域和涉外敏感水域监管、禁用渔具渔法整治、伏季休渔管理、西沙和北部湾海域监管、南沙海域巡航护渔、北太平洋公海编队执法等重大海上联合执法行动。全年共安排巡航渔政船51艘(海区局15艘,地方36艘,具体名单见附件),由各海区渔政局围绕以上重点自行安排具体巡航计划。黄渤海区、东海区全年最少应各安排巡航70航次,巡航天数不少于600天,其中东海区协定水域巡航不得少于40航次,有效巡航时间不得少于当航次的50%(气象等客观因素除外);南海区全年最少应安排巡航(含守礁)80航次,巡航天数不少于900天。跨海区调用渔政船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另行通知。巡航期间,如需对巡航船队进行调整,各海区渔政局可自行确定,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并说明理由。 (一)双边渔业协定水域和其他重点敏感水域监管 各海区巡航渔政船要把有效防止我渔船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水域,登临检查入渔我管辖水域作业的外籍渔船作为巡航重点。黄渤海区要重点加强涉朝韩敏感水域西侧海域、鸭绿江口附近海域和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巡航力度,突出对我进入韩方专属经济区作业渔船的管理,指导渔民依法入渔,联合公安边防部门坚决制止渔民越界生产,避免涉外事件发生;东海区要继续加强中日、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长江口渔场、台浅渔场等重点水域管理,结合推广中日暂定措施水域渔船标识工作,开展我国渔船持专项证情况检查,加大力度查处中日暂定措施水域假冒、涂改或遮盖船名号作业的我国渔船;南海区要加强对中越北部湾共同渔区的日常监管,牵头开展渔政、海警北部湾渔业海上联合监管行动。利用西沙联合监管机制成立的有利时机,适时组织和开展各项活动。继续开展南沙守礁、西南中沙海域监管和巡航护渔工作。 (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 主要针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一年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工作重点,对相关渔船和渔业辅助船进行管理,尤其要关注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台浅渔场等敏感、交界海域及其他重点海域,防止发生大规模和跨区域违规事件,严厉查处擅自变更作业类型、违反作业场所规定作业等行为。各海区要结合伏休管理,组织2次以上专项行动。伏休后期,黄渤海区、东海区要适时开展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联合执法行动,东海区、南海区要适时开展台浅渔场联合执法行动。各执法行动应与整治渔船标识专项行动紧密配合。 (三)整治禁用渔具渔法 我部将继续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沿海开展整治电脉冲作业专项行动,在去年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基础上,严厉查处使用电脉冲作业行为。东海区要重点巩固整治电脉冲作业成果,切实防止电脉冲作业出现反弹势头。黄渤海区、南海区可结合本海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整治禁用渔具渔法的重点,查处使用禁用渔具渔法作业行为。 (四)中外渔业联合执法和北太平洋公海渔政巡航 根据双边协定或纪要,开展中韩、中越、中美执法交流合作和中外联合渔业执法行动,其中:中韩互换执法人员上船执法交流1航次,中越北部湾联合执法检查1至2航次,北太平洋公海渔政巡航2航次。有关涉外渔业联合执法的具体航次和时间安排,按与外方协商的结果执行。 二、巡航经费安排 海区渔政局渔政船巡航燃油补助经费从我部列入各海区渔政局预算经费中安排。地方巡航渔政船的补助经费,将根据巡航任务,从我部渔政管理专项经费中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巡航计划 各海区渔政局要按我部提出的巡航重点、最低巡航航次和天数的要求,结合本海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年度巡航计划和方案,于2月26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二)及时报送航次任务 各海区渔政局应严格落实《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和《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工作规范》各项要求,按时下达《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通知书》,及时掌握巡航情况,根据执法需要科学调整巡航任务。各海区渔政局要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通知书及巡航调整情况以传真形式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传真:010-59193087、59192943)。我部将以巡航任务通知书所体现的航次任务为准,对各海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