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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渔业工作会议精神,保障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双边渔业协定顺利实施,规范渔船管理和维护正常生产秩序,我部决定组织开展“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下称“护渔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护渔行动由我部统一领导,各海区渔政局、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我部成立护渔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开展行动,协调解决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开展督察活动。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护渔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执法行动的开展。 二、主要任务 护渔行动以规范渔船管理、维护正常作业秩序、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为目标,重点开展60马力以上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工作。各海区渔政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尽快部署开展今年的护渔工作,在确保完成渔船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其他重点行动。 三、渔船标识专项整治行动进度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3月初-4月底) 各海区渔政局启动辖区内渔船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渔船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全力组织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引导渔民主动纠正渔船标识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规范标识。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10月底) 充分利用伏季休渔期、证书证件办理、年审、换证等有利时机,对港口检查、渔船在修造厂修理环节进行重点部署,同时加大海上检查力度。伏休结束后,管理重心适当向海上检查转移。行动期间,各地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对随意涂改标识、假标识、套牌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通报制度。对渔船标识不规范的渔船(含异地靠港渔船),港口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执法部门均有责任督促其限期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不得放行离港。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2月) 各地在11月10日前对渔船标识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我部将组织召开渔船标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会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四、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一)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渔船标识不规范行为。对随意涂改渔船标识、不标识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对未经整改即离港的,及时通报海上执法人员重点监控和查处。对海上治安案件或有暴力抗法行为的,采取海查陆处等手段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认真做好取证工作,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二)坚决查处套牌渔船和“三无”船舶。严格执行《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和《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对海上发现的套牌渔船和“三无”船舶,各地不得采取现场罚款放行措施,要第一时间报告本海区渔政局,由海区渔政局指定办案机构,严格按《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异地扣港处理,办案机构结案后及时报海区渔政局和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三)充分利用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和公示制度,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案件信息录入渔政执法检查与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整合力量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始终对护渔行动高度重视抓落实,切实提高执行力,坚持不懈一抓到底,统一部署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等相关部门执法力量,确保各部门既有所侧重,又适时共同参与港口和海上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确保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方案,明确进度 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护渔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主要任务、主要目标、组织方式、重点执法港口和海域、最低执法次数、登临检查渔船数量、对“套牌”渔船和“三无”船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手段以及督察安排等内容。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