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青田县57省道山口至汤垟段公路改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丽水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青田县57省道山口至汤垟段公路改建工程竣工决算的请示》(丽交〔2007〕165号)悉。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经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浙天审〔2008〕年780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57省道山口至汤垟段公路改建工程按省交通厅《关于57省道青岱线二期山口至汤垟段公路改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浙交复〔2001〕294号)实施。工程于2002年6月29日开工, 2004年7月完工,并于2004年9月21日通过了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同意交付使用。
  
  该项目经省交通厅《关于57省道青岱线二期山口至汤垟段公路改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浙交复〔2001〕294号)、《关于调整57省道青岱线二期工程雅陈段路线走向的复函》(浙交函〔2002〕96号)、省水利厅《关于57省道(青岱线)山口至汤垟段公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复》(浙水函〔2003〕1号)批准概算投资13026.52万元,其中:省投资6592 万元,其余为地方自筹。上报竣工财务决算数为8689.90万元,根据审计意见,净核增16.87万元,核定其竣工财务决算数为8706.77万元(具体见附件)。
  
  请妥善做好相关事项的调整工作。
  
  附件:青田县57省道山口至汤垟段公路改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核定表
  
  
二○一○年二月五日

  
  (联系人:林盛东,电话:0571-87820262)
  
  附件
  
  青田县57省道山口至汤垟段公路改建工程
  
  竣工财务决算核定表
  
  单位:万元
  
  
  
  
  
  编号
  
  工程及费用名称
  
  批准
  
  概算数
  
  上报
  
  决算数
  
  核定
  
  决算数
  
  备注
  
  
  
  第一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
  
  9106.37
  
  7093.77
  
  7049.65
  
  核减44.12
  
  
  
  第二部分
  
  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2.97
  
  48.09
  
  48.09
  
  
  
  
  
  第三部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111.32
  
  1535.44
  
  1528.43
  
  核减7.01
  
  
  
  一
  
  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711.21
  
  650.31
  
  643.3
  
  
  
  
  
  二
  
  建设单位管理费
  
  241.12
  
  652.25
  
  652.25
  
  
  
  
  
  1
  
  建设单位管理费
  
  78.81
  
  446.52
  
  446.52
  
  
  
  
  
  2
  
  工程质量监督费
  
  12.36
  
  17.95
  
  17.95
  
  
  
  
  
  3
  
  工程监理费
  
  131.82
  
  183.64
  
  183.64
  
  
  
  
  
  4
  
  定额编制管理费
  
  14.01
  
  4.14
  
  4.14
  
  
  
  
  
  5
  
  设计文件审查费
  
  4.12
  
  
  
  
  
  
  
  
  
  三
  
  勘察设计费
  
  138.09
  
  173.22
  
  173.22
  
  
  
  
  
  四
  
  供电贴费
  
  20.9
  
  
  
  
  
  
  
  
  
  五
  
  建设期贷款利息
  
  
  
  59.66
  
  59.66
  
  
  
  
  
  
  
  第一、二、三部分费用合计
  
  12220.66
  
  8677.3
  
  8626.17
  
  核减51.13
  
  
  
  一
  
  预留费用
  
  615.71
  
  
  
  
  
  
  
  
  
  二
  
  水土保持、环评费用
  
  190.15
  
  12.6
  
  80.6
  
  核增68.00
  
  
  
  
  
  总 计
  
  13026.52
  
  8689.9
  
  8706.77
  
  核增16.87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