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二条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是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令第158号),对各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论,对监理企业资质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进行日常核验检查。每个月核查一次,核查结果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网公示。 第十四条 经核查的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未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限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整改期届满,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不能满足和达到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条件的,依照相关法规注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外入川的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根据本暂行办法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考评、检查、资质核查涉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