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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道路,2005年,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并分两批确定了60个示范单位。为了进一步将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引向深入,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发挥典型引导和示范作用,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在新时期又好又快发展,民政部决定启动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现就有关示范单位的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数量 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范围为全国城市市辖区、县级市和县(以市辖区和县级市为主)。 东、中部地区每省(直辖市)申报的示范单位数量最多不超过4个,西部地区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个。 前两批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见附件)不在本次申报之列。 二、基本标准 (一)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制定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成立推进养老服务事业的领导机构或者工作机构;把养老服务尤其是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提到工作议事日程。 (二)服务政策到位。建立了80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补)贴制度;将发展养老服务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制定出台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具体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三)服务网络健全。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街道和社区建有一批小型分散、方便适用的养老服务设施;为广大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医疗、体育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 (四)服务管理规范。养老设施设备完善,建筑设计符合国家标准;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 (五)服务队伍专业。建立一支具有奉献精神和专业化水平较高的服务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加强服务队伍的知识化和专业化建设,并引进专业的社会工作者。 (六)社会力量支持。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兴办养老服务事业;辖区现有老年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服务团体和社会性中介组织,积极发挥其为老年人服务的作用。 (七)群众广泛参与。大力提倡社会互助,发展和壮大志愿者服务队伍,实现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老年人协会等群众性组织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八)工作开拓创新。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利用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各具特色的示范典型。 三、申报程序 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市辖区、县级市和县民政局提出,市级民政局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并申报,民政部最后确定。 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申报材料文字不超过3000字。 四、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和示范活动的实施,确保示范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 (二)各地要指导前两批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认真总结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并形成不少于3000字的书面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具有特色,对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具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三)各地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的申报材料及前两批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的总结报告报送至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民政部将适时召开全国性的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示范活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对工作成绩出色、开展示范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表扬。 附件:第一、第二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 联系人:张晓峰,李玉玲 电子邮件:yuling8323@163.com 联系电话:(010)58123258,58123256(传)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附件 第一、第二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丰台区、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天津市:和平区、塘沽区、天津市养老院、鹤童老人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