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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审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法制处、财政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行政政法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金融审计处、外资运用审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区市县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本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区市县党委加强对区市县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二)市审计局根据本规定,提出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置方案及工勤编制数额,报市编委办批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