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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七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的规划发展职责,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加强国有资产运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的规划发展,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三)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区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设置13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务预算与审计处、业绩考核处、产权管理处、规划发展与改组处、企业改革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党委组织部、机关党委)、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信访工作处、离退休干部处。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二)市国资委根据本规定,提出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置方案及工勤编制数额,报市编委办批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