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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7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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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 (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在本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上市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所会员应当比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网络投票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本所会员应当按要求提供投资者关于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结果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修订)》(深证上〔2006〕35号)、《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6〕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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