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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完整填写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加盖收款单位财务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在县级以上媒体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备案。 四、保障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安全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放安全。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需要核销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要登记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经财政部票据中心审查核准后,予以销毁。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其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提出票据核销申请,由财政部票据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工作。 五、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为。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对于违反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 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政 票 据 核 销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年月日购领证号: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票据经管人: 联系电话: 销 毁 票 据 名 称 本数/份数 票 据 起 至 号 码 收入金额(万元)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票据使用单位审核意见(签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票据监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备注 注:①按票据种类分别填写;②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写,票据起止号码为连号时可多本(份)填写在一栏内,不连号时应分段填写。 中 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政 票 据 核 销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年月日购领证号: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票据经管人: 联系电话: 销 毁 票 据 名 称 本数/份数 票 据 起 至 号 码 收入金额(万元)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票据使用单位审核意见(签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票据监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备注 注:①按票据种类分别填写;②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写,票据起止号码为连号时可多本(份)填写在一栏内,不连号时应分段填写。 中 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政 票 据 核 销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年月日购领证号: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票据经管人: 联系电话: 销 毁 票 据 名 称 本数/份数 票 据 起 至 号 码 收入金额(万元)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起 至 票据使用单位审核意见(签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票据监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备注 注:①按票据种类分别填写;②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写,票据起止号码为连号时可多本(份)填写在一栏内,不连号时应分段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