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5日-4月11日) 1.全力做好清明节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事件。 2.3月15日,民政部和各地举行“优质服务月”活动启动仪式。 3.民政部网站设立清明节祭扫专栏,实时发布清明节工作信息和各地祭扫信息,介绍各地群众祭扫活动先进经验和做法,为群众祭扫提供便利服务。 4.3月27日开始,启动清明节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 5.收集汇总清明节工作资讯,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3月27日、28日,4月3日、4日、5日,各观察点按要求上报《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群众祭扫情况日报表》(附件2)。 6.4月3日、4日、5日连续三天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群众祭扫情况,提醒公众把握祭扫人数变化规律,安全出行,文明祭扫。 (三)总结阶段(4月12日-4月20日) 1.各地及时对清明节工作进行总结,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将工作总结于4月15日之前报民政部。 2.民政部向国务院报送工作总结。 3.对观察点、观察员、信息报送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做好清明节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清明节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任务重的地区,提请当地政府成立清明节工作指挥协调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全力以赴保障清明节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做好祭扫监测。各地要按照民政部《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的要求,科学设立观察点,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准确有效。各观察点务必于3月27日、28日,4月3日、4日、5日下午16点前向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报送《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群众祭扫情况日报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各殡葬服务单位应主动向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地清明节工作措施、祭扫动态和意见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完善各项安全措施,规范服务内容和程序,做好群众祭扫活动的准备工作,并重点加强节日期间祭扫场所的安全保障和规范服务检查,及时关注舆情,妥善处理群众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投诉。 附件: 1. 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 2. 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群众祭扫情况日报表 附件1: 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 设置 区 数量 域 (个) 省份 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其他地级城市 县及县级市 乡级(农村公益性墓地) 北京 1 3 1 天津 1 3 1 河北 1 4 1 1 山西 1 2 1 内蒙古 1 2 辽宁 2 4 1 1 吉林 1 2 1 黑龙江 1 2 1 上海 1 4 1 江苏 1 4 2 1 浙江 2 5 2 安徽 1 4 1 1 福建 2 4 2 江西 1 3 1 山东 2 4 2 1 河南 1 3 1 湖北 1 4 1 1 湖南 1 3 1 广东 2 5 2 1 广西 1 2 海南 1 1 重庆 1 3 四川 1 3 贵州 1 2 云南 1 2 陕西 1 3 甘肃 1 1 青海 1 1 宁夏 1 1 新疆 1 1 总计 35 85 20 10 附件2: 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群众祭扫情况日报表 观察点设置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观察内容 重点时段 祭扫人数 机动车流量 工作人员在岗数 有无突发事故 突发事故处理方式及结果 其他 本单位人数 协助单位人数 临时聘用人员数 8︰00之前 8︰00-12︰00 12︰00之后 全天总量 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10-58123275/3273 传真:010-58123268/74,电子邮箱:yangwentao@mca.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