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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5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

[接上页]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在组织报名、编排考场或者发放准考证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因编排考场或者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失误,致使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受到重大影响的。
  
  第十五条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命制期间以及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内,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丢失、泄露、盗窃或者损毁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三)截留、窃取、擅自开拆、外传未开考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第十六条 在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拆启试题的;
  
  (三)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擅自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考试用纸或者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
  
  (七)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八)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九)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第十七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情形而未回避的;
  
  (二)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三)偷换或者涂改应考人员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四)盗窃或者损毁应考人员答题卡、答题卷的;
  
  (五)泄漏有关考试信息的。
  
  第十八条 在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有关考试评卷信息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或者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六)销毁、藏匿或者伪造证据的;
  
  (七)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的;
  
  (八)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九)干扰或者妨碍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其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由中注协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考点管理混乱,影响考试工作的,由中注协取消该考点承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考点负责人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并建议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予以撤销:
  
  (一)组织或者参与有组织的集体舞弊行为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传送、接收考试信息的;
  
  (三)故意破坏、干扰考场监控设施的;
  
  (四)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诬陷、威胁、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应考人员的;
  
  (五)组织替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蓄意散布有关考试的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当场作出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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