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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幅度,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附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编号: 中文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英文名称: 行次 项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纳税申报情况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6 其他情况 核定征 收方式 □按收入总额 □按成本费用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从事的行业及适用的利润率 □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核定利润率( ) □管理服务,核定利润率( ) □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核定利润率( )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经办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非居民企业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在符合情形的□内打“√”,在核定利润率“()”中填写具体的利润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