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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济南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 为加快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营造自主创新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关于自主创新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 1.认真贯彻上级政策规定。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教育与科普、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二、加大自主创新投入 2.进一步完善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直接和间接融资为支撑的多元化、多渠道全社会科技投入体系。逐年提高全市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2015年达到2.65%,2020年达到3%,科技投入水平与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的要求相适应。 3.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市、县(市)区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4.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根据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支持方式,整合分散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规范使用范围。按照奖励资金“总额控制,调整结构”的原则,统筹安排,激励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根据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有关政策要求,对相应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5.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利用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资金配套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项目、自主创新产品出口等给予信贷支持。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强对科技风险投资的支持、引导,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开发。 三、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6.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及外地企业研发机构来济发展。经省、市主管部门推荐,国家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驻济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企业研发机构,按照研发机构实际投入,分别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市主管部门推荐,省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驻济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各类企业研发机构,按照研发机构实际投入,分别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认定的驻济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升级为国家级的,每家最高增补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外地整建制迁入我市发展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经省、市主管部门认定,每家最高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上述多个省级同类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7.支持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研究制定并全面推进济南市知识产权战略。支持各类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研发、申请、授权以及实施转化。对驻济企事业单位重大发明专利和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技术实施人给予奖励。 8.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经市主管部门推荐,驻济企业经国家主管部门、省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山东名牌产品,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名牌产品升级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在原来10万元的基础上,补足奖励差额。 同一名牌产品涉及不同表现形式、复评、变更产权单位等情况时不重复奖励。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别的产品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不累计奖励。 9.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经市主管部门推荐,驻济企业经国家主管部门、省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山东省著名商标升级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在原来10万元的基础上,补足奖励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