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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机管[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关于做好2010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即将发往各地。为做好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放条件。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号牌、行驶证,年度检验在有效期内。驾驶人要有合法有效和符合准驾要求的驾驶证,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发放《作业证》。作业证应由省级农机、交通发证机关盖章、县级填发机关盖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
  
  二、实行免费发放。《作业证》是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享受跨区作业有关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凭证。免费发放《作业证》是一项重要惠农和服务措施。《作业证》印制工本费已由农业部统一支付,各地在发放《作业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各种名义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违者我司将严肃查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追究一起。
  
  三、加强组织引导。各地要将发放《作业证》作为农机化主管部门强化跨区作业市场组织引导的重要手段。要优先为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跨区作业队发放《作业证》。对于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盲目外出的机具,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和管理,做好服务,帮助机手做好供需协调,明确作业地点和任务后,再发放《作业证》。
  
  四、做好登记备案。登记记录《作业证》是加强发放管理和更好地向参加跨区作业农机手提供周到服务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做好发放记录,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农机化信息网“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登记《作业证》信息,包括机主姓名、手机号和机具牌号等。对于不具备上网设备等硬件条件的县,市级和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协助填报。各地登记备案情况将作为《作业证》需求量的主要依据。
  
  
农机化管理司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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