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关于规范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关于规范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关于规范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意见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2010年2月20日)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的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进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和场地进行执法检查活动,应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为先的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将执法管理与指导、服务有机结合,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要求,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合理安排检查活动,规范执法检查程序
  
  (一)科学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除上级统一布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保、人身健康、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容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执法检查事项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例行执法检查,每季度要事先制定工作计划(包括检查对象及检查依据、目的、事项、时间安排等),向市法制办、监察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合理安排行政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要统筹安排好频次,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要明确由1个机关牵头实行联合检查,防止多头检查。同一系统的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应当相互承认检查结论,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应依法进行,对已经上级机关或有关执法单位检验、检疫合格的,不得再次抽样检查。进一步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凡具备书面检查条件的都应按要求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执法检查。
  
  (三)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1.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例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须向检查对象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和本机关开具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同时,执法人员要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示范文本由市法制办负责制定),将执法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件编号等逐一记录,一式两份,分别交检查对象和本机关备存。对未出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证件及《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的,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监察机关或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执法检查结束后5日内,行政执法机关要向检查对象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执法检查后未向检查对象提出整改意见的,不得就此实施行政处罚。
  
  2.事发突然需要即时实施的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持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交检查对象备存,事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检查对象书面告知检查结果。
  
  3.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和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存档,市监察局、市法制办根据企业调查反馈情况,不定期对执法检查档案进行抽查。
  
  三、严格执法纪律,强化考核监督
  
  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不得牵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精力。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乱摊派、拉赞助,不得变相强制要求企业参加收费培训,不得借节假日向企业吃拿卡要。经检查须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进行。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到过罚相当。严禁借执法检查故意刁难企业,禁止对企业举报、投诉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市法制办要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目标,将是否落实规范执法检查规章制度,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机关未按规定实施执法检查的,经查证属实,由市监察局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执法人员责任。借执法检查对企业故意刁难、实施打击报复的,从重追究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深刻认识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正确履行职责,既要自觉在法定范围内开展检查,又要保证检查效果,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要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监测点,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认真听取企业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检查情况的反馈意见。要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