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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标标备[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备案的函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天津市<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的备案函》(建科教便函[2010]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579-2010。其中,同意将第7.4.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3.2.1(1)、3.3.1(5)、3.5.1(1)、4.0.2(2)、5.0.2(3)、6.1.4、6.1.5、6.1.6、6.1.7、6.4.4(6)、6.11.2(1)、7.3.2、7.4.4、7.5.1(1)、7.6.1(2)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附件:
  
  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
  
  强制性条文
  
  3.2.1(1)建议修改为:
  
  3.2.1人行道无障碍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组团路口、单位出入口、人行横道道口等处应设置缘石坡道;
  
  3.3.1(5)建议修改为:
  
  3.3.1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无障碍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10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措施,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提示盲道。
  
  3.5.1(1)建议修改为:
  
  3.5.1公交车站无障碍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商业街等主要地段附近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并应设盲文站牌或语音提示;
  
  4.0.2(2)建议修改为:
  
  4.0.2城市广场无障碍建设应包括以下范围:
  
  2广场内设公共厕所时应同时设无障碍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厕所内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及洗手盆,男厕所内应设1个无障碍小便器;
  
  5.0.2(3)建议修改为:
  
  5.0.2城市开放绿地无障碍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的公共厕所旁应设置无障碍厕所,并在男、女公共厕所内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及洗手盆,男厕所内应设1个无障碍小便器。中小型园林建筑设公共厕所时应在男、女公共厕所内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及洗手盆,男厕所内应设1个无障碍小便器;
  
  6.1.4 建议修改为:
  
  6.1.4公共建筑中医疗建筑、交通建筑为公众使用的入口必须为无障碍入口,其他公共建筑中为公众使用的入口及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
  
  6.1.5 建议修改为:
  
  6.1.5公共建筑中的厕所及城市一、二、三类独立式公共厕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6.1.6 建议修改为:
  
  6.1.6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有楼层的老年人办公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的商业建筑、医疗康复和交通建筑必须设置无障碍电梯。
  
  6.1.7 建议修改为:
  
  6.1.7体育场馆、观演建筑应设有轮椅席位。
  
  6.4.4(6) 建议修改为:
  
  6.4.4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6设有客房的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等应设无障碍客房,其标准间的数量100间以下不应少于1间;100~400间不应少于2间;400间以上不应少于3间;
  
  6.11.2(1) 建议修改为:
  
  6.11.2住宅及公寓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电梯的住宅及公寓建筑应设置无障碍住房;
  
  7.3.2 建议修改为:
  
  7.3.2无障碍入口及设有轮椅坡道的建筑入口,设置的轮椅通行平台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 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
  
  建 筑 类 别
  
  最小宽度(m)
  
  注
  
  1.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含中小学校
  
  2.小型公共建筑
  
  ≥1.50
  
  3.中、高层住宅、公寓建筑
  
  ≥2.00
  
  4.设有无障碍住房的多、低层住宅、公寓建筑建筑
  
  ≥1.50
  
  5.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4.2坡道高度大于0.20m时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4.4 建议修改为:
  
  7.4.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坡道高度、水平长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4.4的规定。
  
  表7.4.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坡道高度、水平长度和宽度
  
  坡 道 位 置
  
  最大坡度
  
  最大高度(m)
  
  水平长度(m)
  
  最小净宽度(m)
  
  1.建筑入口
  
  1:20
  
  1.50
  
  30.00
  
  ≥1.50
  
  1:12
  
  0.75
  
  9.00
  
  ≥1.20
  
  1:10
  
  0.60
  
  6.00
  
  ≥1.20
  
  1:8
  
  0.45
  
  3.60
  
  1:6
  
  0.30
  
  1.80
  
  2.室内走道
  
  1:12
  
  0.75
  
  6.00
  
  ≥1.00
  
  3.室外通路
  
  1:20
  
  1.50
  
  30.00
  
  ≥1.50
  
  注:采用1:6~1:10坡度的轮椅坡道总高度不应大于坡道的最大高度。
  
  7.5.1(1) 建议修改为:
  
  7.5.1为公众通行的走道和通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公众通行的走道和通路净宽度应符合表7.5.1-1的规定。表7.5.1-1 通行净宽度
  
  建 筑 类 别
  
  净宽度(m)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1.80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1.50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0.90
  
  4.居住建筑走道
  
  ≥1.20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50
  
  7.6.1(2) 建议修改为:
  
  7.6.1无障碍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无障碍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6.1与图7.6.1-1的规定。
  
  表7.6.1无障碍门的净宽
  
  类 别
  
  净 宽(m)
  
  1.自动门
  
  ≥1.00
  
  2.推拉门、折叠门
  
  ≥0.80
  
  3.平开门
  
  ≥0.80
  
  4.无障碍旋转门直径及可开启门扇
  
  ≥3.60,≥1.80
  
  图7.6.1-1无障碍门净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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