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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税所[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__________________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推进本市企业科技创新,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14号)规定,最迟在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变更上一年度的研发项目立项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在办税服务大厅随时受理。
  
  二、报送的资料内容包括:
  
  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按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四类分别填报,表式可以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
  
  2.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编发《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或《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企业应予以查收。
  
  四、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编发的《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到其税务征管所属对应的同级政府科技部门办理鉴定,索取鉴定意见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书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五、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上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要求,把以前年度登记的跨本年度的研发项目和汇算清缴年度新增的研发项目,在汇算清缴年度发生的相关费用数据准确输入,并注意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时,应同时报送: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特此通知,并请将《回执》返回主管税务局。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
  
  回 执
  
  __________________税务局:
  
  你局发送的《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收悉。经确认,本单位 年度(有/无)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有/无)发生研究开发费用。
  
  特此回复
  
  法定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有/无)以“√”形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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