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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2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二、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企业剥离中小学办学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