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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办投资[2010]43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注册资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①上级主管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
  
  ①有关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丙级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凡要求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2)招标代理证书;
  
  (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6、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单位章程;
  
  9、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在《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完成;
  
  1、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4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
  
  2、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8、9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3、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5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业绩完成时间限于资格申请年份的前3年;
  
  (四)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附件七)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但无需再提供相应的业绩;
  
  (五)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业务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十八)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七)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十二和附件十三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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