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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委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广东省揭阳市“2·26”重大烟花燃放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春节以来,全国和我省烟花爆竹燃放事故频发。2月26日,广东省揭阳市发生一起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造成21人死亡,48人受伤,我省嘉兴、绍兴等地也接连发生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导致多人伤亡。为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好两会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广东省揭阳市“2·26”重大烟花燃放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吸取教训,进一步抓好烟花爆竹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前一阶段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质量技监局、省工商局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检查、联合执法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浙安委办〔2010〕6号)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同时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加强监督检查,明确监管措施。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完善、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存的安全监管,特别是要做好节后季节性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的回收工作。
  
  二、持续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各地要按照国家总局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认真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储存窝点;对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及半成品、原材料,要及时组织销毁、处置,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对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落实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各级安监、公安、质量技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配合协作,努力建立起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全力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和我省烟花爆竹相关监管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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